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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统一并做好全省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,根据交通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物价局(88)交公路字28号文发布的《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》和《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特制定《安徽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办法)。 第二条 征收通行费项目条件 凡利用贷款(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款)新建公路、改建(不包括局部改造)高等级公路或大型桥梁、隧道,需征收通行费的项目,在项目立项时,必须对项目的社会效益、经济效益、资金来源、收费条件等作出全面评估,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,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。 第三条 通行费征收范围:
(一)高等级公路、里程在1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、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里路;
(二)长度在300米以上的桥梁;长度在500米以上的隧道;改渡为桥的桥梁长度可放宽到200米;个别干线路段上的随到,长度可放宽到300米。
凡由国家投资、养路费投资、民工建勤、民办公助、以工代赈和社会单位及个人捐资修建的公路、桥梁、隧道或虽属利用贷款修建,但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,均不得征收车辆通行费。
第四条 通行费征收标准
(一)通行费实行双向收费,其单项收费标准按单项批准执行。
(二)高速公路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公路,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、省交通厅另行制订并报请省政府批准。
第五条 车辆通行费按辆次征收,先缴费,后通行,不赊欠。对交通专业汽车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通行费,经事先征得收费部门同意,签定协议预缴下月80%的通行额后,可以实行凭证几长,定期结算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。
第六条 通行费收费年限,原则上以还清贷款和有偿集资的本息为限。
第七条 除对持有证明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、医院救护车、公安警备车、抢险专用车可免收通行费外,其他任何机动车一律收取通行费。
第八条 通行费的征收管理: (一)通行费征收工作,由省交通厅指定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并组织实施。通行费票据经省财政厅批准,由省公路管理局统一印刷、发放和销号,其他任何部门、单位都不得印刷。
(二)通行费票证可分定额票和非定额票两种,票证上应套印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并标有“偿还贷款”字样,省公路管理局可向领用票证单位收取票据印制工本费。
(三)通行费征收管理单位,必须确定专人领发、保管通行费票证,建立票证明细帐,并按月向省公路管理局报送“通行费票证使用情况表”。省公路管理局按年度汇总向省财政厅备案。
(四)使用非省公路管理局印制的通行费票证,车辆驾驶人员有权拒绝交纳通行费。
(五)公安、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要协助作好通行费征收工作。对伪造车辆通行费票证的单位或个人应严肃处理,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直到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。
(六)通行费征收工作要做到“安全、文明、快速”。 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收费的,由物价检查机关按照《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,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。 第十条 凡不按规定交纳通行费的车辆,一律不准通行。强行通过的,除补缴通行费外,另按应缴费额的三倍处以罚款,情节恶劣的扣留车辆;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罚款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,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。 第十一条 通行费属预算外专用资金,实行省财政专户存储,专款专用,单独核算。目前暂以地、市公路局为核算单位,实行收支两条线。通行费年度收支计划应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。通行费收入只限于偿还贷款本息和收取通行费的公路、桥梁、隧道及其构造物的养护、改建,以及征收通行费机构的人员经费、设施等正常开支,不得挪作他用。收取的通行费,用于还贷部分,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、预算调节基金。通行费的收支情况,应按季向省公路管理局报送财务报表,年终报送财务决算。季报和年报由省公路局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。 第十二条 本办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。过去有关通行费规定,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,应按本办法执行。本办法由省交通厅、财政厅、物价局负责解释。 |